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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盐城市纪委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 “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7-1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试行稿)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纪委派驻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盐城市纪委派驻机构工作规定(试行)》(盐纪发〔20171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驻在部门按照职能实施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

(一)重大决策内容包括:本部门的重点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以及重要行政管理决定等;

(二)重要干部任免内容包括:本部门科级干部、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科级中层干部的考核、选拔、调整、任免,市管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本部门推荐的市级及以上拟表彰对象,对干部作出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等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内容包括:对重要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变更,各类基本建设项目安排、不动产购置处置、重大建设或房屋修缮工程、重大固定资产处置、重要政府采购项目等;

(四)大额度资金内容包括:单笔使用3万元以上(含)行政经费、10万元以上(含)专项资金,或执行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会议、文件规定的低于上述要求的具体标准。

第三条 监督工作坚持传统方式和科技手段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出席或列席有关会议;

(二)听取有关情况汇报,要求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查阅有关文件、档案,检查有关台帐、会议记录、领导批示件等;

(四)现场实地查看、监督或实施远程电子监控;

(五)受理有关来信来访,查办或协助查办有关违纪违规案件;

(六)实际工作需要、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方式。

第四条 对重大决策监督的重点:

(一)决策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指示精神;

(二)决策权限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否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等原则和程序;

(四)决策是否得到正确有效的执行等。

第五条 对重大决策监督的程序要求:

(一)会前告知:驻在部门凡召开涉及重大决策的会议,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等通知派驻机构,派驻机构可视情况要求驻在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二)出席会议:派驻机构安排相关人员参加;

(三)会后备案:相关会议召开后七个工作日内,驻在部门应将该次会议纪要及相关资料报送派驻机构备案。

第六条 对重要干部任免监督的重点:

(一)本部门拟任科级干部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

(二)本部门干部选拔任用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三)本部门推荐市级及以上表彰对象遵守党纪政纪的情况;

(四)本部门对干部作出党政纪处分或处理情况。

第七条 对重要干部任免监督的程序要求:

(一)驻在部门在研究决定有关拟任人选时,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名单提交派驻机构征求意见。派驻机构要及时向驻在部门反馈所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的情况;

(二)参与驻在部门科级干部民主推荐、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党组(党委)票决等过程监督;

(三)对市级及以上的推荐表彰事项,驻在部门应在上报前将拟推荐表彰对象的名单,报送派驻机构征求意见;

(四)对干部作出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应在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报送派驻机构备案。

第八条 对重要项目安排监督的重点:

(一)重要项目安排是否建立相关制度规定,包括专家论证、公开招投标、集体决策、责任追究等;

(二)重要项目安排是否符合规定的操作程序,有无完备的书面材料反映其决策过程;

(三)涉及重要项目安排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有违规行为。

第九条 对重要项目安排监督的程序要求:

(一)驻在部门对重要项目安排进行集体决策,其程序要求按本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执行;

(二)重要项目安排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终止或取消的,要及时告知派驻机构;

(三)重要项目实施完成后一个月内,实施部门要以书面形式向派驻机构报送办理情况。

第十条 对大额度资金使用监督的重点:

(一)是否制定了严格周密的审核制度、程序,是否纳入年度预算;

(二)资金使用是否有依据、是否有效果、是否经过集体研究决定;

(三)具体操作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等。

第十一条 对大额度资金使用监督的程序要求:

(一)单笔大额度资金使用计划应当在资金拨付前报送派驻机构备案,内容包括:

1、资金数额和来源渠道;

2、资金使用的方案、依据和相关手续;

3、部门(单位)有关会议纪要;

4、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备案意见;

5、其它相关资料。

(二)大额度资金使用完成后,派驻机构应当跟踪督查,其中采取现场实地查看、查看实物等方式进行监督的,应不少于当年资金使用总笔数的20%

第十二条 派驻机构要督促驻在部门健全完善三重一大事项管理制度,实施内控机制,规范权力运行,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派驻机构要依纪依法开展监督工作,不断改进监督方法,创新监督机制,以监督工作的成效促进部门工作的开展。对监督中发现不属于派驻机构权限范围内的问题,要及时向市纪委和有关部门反映或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驻在部门“三重一大”事项报告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日期:

事项类型

□重大决策  □干部任免  □重要项目

□大额资金使用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事项名称

 

基本情况

 

相关材料清单

(方案、签批材料、实施材料等)

单位(处室)意见

 

局领导

意见

 

派驻纪检组意见

 

 

驻在部门“三重一大”事项完成情况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日期:

事项类型

□重大决策  □干部任免  □重要项目

□大额资金使用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事项名称

 

完成情况

 

完成事项相关材料清单

(报告表后续事项补充材料)

单位(处室)意见

 

局领导

意见

 

派驻纪检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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