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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我市申报江苏省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评估认定相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5-23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关于明确我市申报江苏省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评估认定相关要求的通知(盐建科研〔2016〕16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各建材生产单位:

根据《江苏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江苏省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评估认定工作流程>的公示》(苏建科发〔2014〕25号)、《关于印发“砌体类外墙自保温系统申报推广认定条件”等十六类科技成果推广认定条件的通知》(苏建科发〔2014〕26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申报江苏省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认定程序,现就抽样封样检测、认定条件核查和工程试点环节,提出如下要求:

一、现场抽样封样送检

1、抽样封样前,申报单位应先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填写完整并盖章的抽样单给抽样封样单位,抽样单位在收到完整申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抽样封样。

2、现场抽样封样。根据申请单位所在地分别由市和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派员到现场抽样封样,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抽样封样人员不少于2人,并在抽样表上签名。

3、样品委托检验单位要求。为方便送样检测和核实相关情况,申报单位应委托江苏省内具有法定资格和相关型式检验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型式检验。对于省内确无检测能力的申报项目,应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检测单位具备检测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方可委托外省检测机构检验。

二、推广认定条件核查评估

1、推广认定条件执行省住建厅科技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砌体类外墙自保温系统申报推广认定条件”等十六类科技成果推广认定条件的通知》(苏建科发〔2014〕26号)文件规定。

2、认定条件核查评估。申报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进行核查,专家不少于3人,专家组对推广认定条件进行核查认定,填写《现场核查评估表》。

3、认定条件中核查评估前提。申报单位已完成向省住建厅网上申报,生产条件成熟,技术(产品)类型、型式检验报告合格,质保体系健全,生产设备和试验设备、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认定条件,执行或参照标准正确,并提交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由我局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组织专家核查认定。

三、工程试点

对于要进行工程试点的申报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认定的“四新成果”最多选择1-2个单位工程进行试点。在试用前,应做到以下几方面:应向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供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等合格性证明文件;二是在监理单位见证情况下按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见证抽样送检,送检合格后方可试点应用;三是需要进行现场实体检验的项目,必须先做样板间,对样板间检测合格后方可在单位工程中全面试用。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执行。

 

附件:抽样单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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